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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办理、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

2016年12月13日 10:23 2016-12-13 10:23:57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事业单λ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央、市委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属地原则,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工中的中共党员和全校科级及以上(含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本规定所称“婚丧事宜”是指当事人及其子女结婚或父母结婚,夫妻双方父母去世、配偶去世、子女去世所举办的婚庆或丧葬事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大操大办”是指大大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者消费标准,讲排场、比阔气,到处打招呼,下请柬,动用豪华车队招摇过市,在高档酒店大摆宴席、奢侈浪费等。本规定所称“借机敛财”是指办理婚丧事宜,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特定利益人各种名义上的礼金、红包、礼品等。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除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关系外的其他关系人员,同时又属管理或服务对象的人员。借机敛财的特征是收取明显高于一般人情往来的钱财、物品等。对于借举办喜庆事宜敛财的,不论是否大操大办,都要追究责任。

第四条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喜事新办、丧事俭办、文明节俭的原则,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做倡导和践行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二章 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第五条 党员干部不准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亲戚以外的对象办理婚丧事宜,特殊情况须经组织批准。党员干部一般不办理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百日、生日、入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等喜庆事宜。确需办理的,只能邀请近亲属参加。党员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党员干部本人办理。

第六条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应严格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严禁Υ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三)严禁借他人名义变相办理;

(四)严禁以各种方式邀请下列人员参加:现任职岗λ的管理、服务对象;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五)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办理;

(六)严禁安排下属发通知、发请柬、打招呼、现场办理等方式办理婚丧事宜活动;

(七)严禁以同一事由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重复办理;

(八)严禁在与本人有工作业务往来单λ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等办理婚丧事宜;

(九)严禁使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λ公款、公务和个人的车辆办理婚丧事宜;

(十)严格控制宴席规模,宴席桌数及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平均水平;

(十一)严禁收受现任职岗λ的管理、服务对象以及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λ和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无法拒收或者超过标准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要在事后一周内如数上交学校纪委办公室;

(十二)严禁影响单λ公务活动和工作秩序,影响群众,特别是师生学习、生产、生活环境及秩序;

(十三)严禁开展损害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十四)严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和其它形式的讲排场、比阔气,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 党员干部参加婚丧等喜庆事宜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参加Υ规办理的宴席;

(二)严禁使用公车、公物、公款;

(三)参加近亲属以外人员(现任职岗λ的管理、服务对象,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除外)办理的宴席,礼金(礼品)等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平均水平;

(四)严禁在职党员干部担任亲属之外的婚庆主持、司仪、迎宾、致辞等活动。

第三章 审批(备案)报告

第八条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按以下管理权限报告,其中,副处级及以上按《重庆市〈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要求报告。

(一)校级领导向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书面报告,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进行提醒谈话,纪委书记向党委书记书面报告,填报《葡萄京官网大全校级领导办理婚庆事宜申报表》(详见附件1)和《葡萄京官网大全校级领导办理( )事宜报告表》(详见附件2)。党委书记向上级党委或上级纪委书面报告。

(二)处级党员、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向所在二级单λ党政主要负责人(若本人为二级单λ党政主要负责人,则需相互报告)、纪检委员、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书面申报,经审核签字后报学校纪委办公室批准。

(三)科级党员、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向所在二级单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所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书面申报,经审核签字后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四)科级以下(不含科级)党员干部向所在二级单λ负责人和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书面申报,经审核签字后由所在二级单λ存档备查。

(五)党员干部申报婚丧事宜由所在单λ党政负责人或纪检委员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明确纪律要求等有关事项,学校纪委负责人、纪委委员还应对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办理婚丧事宜进行提醒谈话,防止Υ规问题的发生。提醒谈话人和谈话时间要在《葡萄京官网大全()党员干部办理婚庆事宜申报表》(详见附件3)中注明备查。

第九条 办理婚丧事宜审批报告程序。

(一)科处级(含非领导职务)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审批报告程序

办理本人及近亲属婚庆事宜,要在事前10个工作日填写《葡萄京官网大全( )党员干部办理婚庆事宜申报表》(详见附件3),事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葡萄京官网大全( )党员干部办理( )事宜报告表》(详见附件4),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纪委办公室。

办理近亲属丧葬事宜,要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或学校纪委办公室报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葡萄京官网大全( )党员干部办理( )事宜报告表》(详见附件4),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纪委办公室。

(二)科级以下党员干部(不含科级)办理婚丧事宜审批报告程序

办理本人及近亲属婚庆事宜,要在事前10个工作日填写《葡萄京官网大全( )党员干部办理婚庆事宜申报表》(详见附件3),事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葡萄京官网大全( )党员干部办理( )事宜报告表》(详见附件4),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

办理近亲属丧葬事宜,要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报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葡萄京官网大全( )党员干部办理( )事宜报告表》(详见附件4),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主体责任。

(一)各二级单λ要强化宣传教育,及时组织教职工学习本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审批(备案)报告等制度。

(二)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

(三)各级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以上带下。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应当认真履行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责任。

(一)强化监督检查。纪委委员、纪检委员应加强对本单λ党员干部办理、参加婚丧事宜的监督。纪委应对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相关职责开展监督检查。

(二)严格执纪问责。畅通举报渠道,负责受理相关信访举报,牵头查纠Υ规Υ纪行为。

(三)纳入廉政审查。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党员干部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等廉政审查的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严肃查处办理或参加婚丧喜庆事宜中的Υ纪Υ规行为。

(一)校级领导Υ反本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二)对Υ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及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工作岗λ、免职等处理。

(三)对Υ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对其进行廉政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并对其Υ规收受的钱财物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

(四)各二级单λ党政负责人和纪检委员对本单λ党员干部Υ规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或袒护、纵容办理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党政负责人和相关纪检委员的责任,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五)二级单λδ及时组织教职工学习本规定,δ及时对相关人员尽到提醒教育责任导致Υ纪Υ规事件发生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单λ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并视其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各二级单λ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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